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注卷第五
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
明 菩薩沙彌古吳 智旭 注
菩薩比丘溫陵 道昉 訂
△二明四十八輕戒三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三總結。
今初。
佛告諸菩薩言。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。四十八輕今當說。
初句結前。次句示後也。
△二別釋四十八。第一不敬師友戒。(至)第四十八破法戒。
○第一不敬師友戒。
若佛子。欲受國王位時。受轉輪王位時。百官受位時。應先受菩薩戒。一切鬼神。救護王身百官之身。諸佛歡喜。既得戒已。生孝順心。恭敬心。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。應起承迎禮拜問訊。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。不起承迎禮拜。一一不如法供養。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。若不爾者。犯輕垢罪。
一切受佛戒人。皆應敬重師友。以有爵位者。易生憍慢。故偏舉王及百官爲誡也。受戒則福庇幽明。所以鬼神救護。又能弘護法化。故諸佛歡喜。上座有三。一生年上座。戒臘在先。二福德上座。衆所推敬。三法性上座。證入聖位。和尚。或云邬波馱耶。此翻親教師。或翻力生。由此人力。生我無漏妙戒身故。阿闍梨。或云阿遮梨耶。此翻軌範師。謂教授威儀示我軌式。即下文所稱教誡法師也。大德者。總歎具大功德。同學者。宗同一師。同見者。心同一解。同行者。身同一業。憍者。亢己。慢者。忽人。癡者。不知賢聖。瞋者。心懷忿恚。以自賣身等者。舉重況輕。謂尚應如此供養。況迎拜之儀而不爲耶。此四十八輕戒。準十重法。亦應有不敬因。不敬緣。不敬法。不敬業。飲因。飲緣。飲法。飲業。乃至破法因。破法緣。破法法。破法業等。但以衆輕垢。成與未成。同稱惡作。故不復委明耳。
此亦性遮二業。四緣成罪。一師友。謂上座及同行等。二師友想六句。二重。二輕。二無犯。三不敬心。戒本經云。若憍慢瞋恨。不起迎拜等。是染汙犯。若懶惰懈怠。或無記心。或忘誤。犯非染汙起。不犯者。若重病。若亂心。若睡眠不知。若聽法。若說法。若在說法衆中。護說者心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。若護僧制。若護多人意。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等事成。隨事結罪。
七衆同 大小共。
惟遮不開。或方便令調伏。亦得名開。
果報者。師友知識。是得道大因緣。是全梵行。不敬則永失法利。魔所攝持。敬則常遇善緣。成就佛法。
理解者。外道不敬真諦。二乘不敬俗諦。藏通不敬中諦。別教不敬二諦之友。
懺悔者。慢人。作法懺。慢法。如次用四種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得不壞淨。及淨心地菩薩。永斷事慢。四教分證人。如次斷四種理慢。
性惡者。瑜伽法中作觀音慢。是觀行慢。十地品云。我當於一切衆生中爲首爲勝等。是分證慢。天上天下。惟吾獨尊。是究竟慢。
○第二飲酒戒。
若佛子。故飲酒。而酒生過失無量。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有酒者。五百世無手。何況自飲。亦不得教一切人飲。及一切衆生飲酒。況自飲酒。一切酒不得飲。若故自飲。教人飲者。犯輕垢罪。
故飲者。明非不知誤飲。一切衆生。指異類也。餘如酤戒中釋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是酒。謂飲之醉人。二酒想六句。二咽咽結罪。二輕垢。二無犯。三有飲心。四入口咽咽結罪。若教他飲。咽咽二俱結罪。不犯者。病非酒不療。
七衆同犯 大小乘俱制 開者。如末利夫人事。
果報者。飲酒之罪。有五五百果。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。二五百在沸屎。三五百在曲蛆蟲。四五百在蠅蚋。五五百在癡熱無知蟲。文云五百世無手。或但舉最後五百也。
理解如酤酒中說。
懺悔者。事飲。作法。理飲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得法自在人。飲無迷亂。
性惡者。用事飲。如濟顛等。用理飲。即法性真酒。耽荒無厭。
○第三食肉戒。
若佛子。故食肉。一切衆生肉不得食。夫食肉者。斷大慈悲佛性種子。一切衆生。見而捨去。是故一切菩薩。不得食一切衆生肉。食肉得無量罪。若故食者。犯輕垢罪。
故食者。明非不知誤食。一切衆生肉者。不論水陸空行。但是有情身分。悉遮止也。一切衆生。皆有佛性。與我同體。而今食啖其肉。殘慘之甚。故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。準此。則蠶口獸毛。亦所不忍。是以鴦掘經云。若由綿絹帛。展轉傳來。離殺者手。施於比丘。亦不應受。受者非悲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是肉。謂有情身分。二肉想。二重。二輕。二無犯。三有食心。正是業主。四入口咽咽結罪。
七衆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初聽三種淨肉。一不見殺。二不聞殺。三不疑爲己殺。又有九種十種不淨肉等禁食。餘非所制。大士懷慈。一切悉斷。又知水有蟲。或疑有蟲。不看不漉。輒飲輒用。大小俱制。又蠶綿大小俱制。大乘爲衆生故。得畜憍奢耶等。而非自用。獸毛小乘不制。大乘亦無特制。而佛頂經中亦兼及之。不用彌善。
開遮者。或鹿角虎骨等。制入藥中。此應非犯。若爲藥故傷生命。同得殺罪。
果報者。楞伽經云。爲利殺衆生。以財網諸肉。二俱是惡業。死墮叫呼獄。若無教想求。則無三淨肉。彼非無因有。是故不應食。佛頂經云。死死生生。互來相啖。惡業俱生。窮未來際。又云。殺彼身命。或食其肉。如是乃至經微塵劫。相食相誅。猶如轉輪。互爲高下。無有休息。又云。服其身分。皆爲彼緣。必使身心。於諸衆生。若身身分。身心二途。不服不食。我說是人。真解脫者。
理解者。凡外食斷常瘜肉。二乘食偏真枯肉。菩薩食出假脂肉。別教食但中頑肉。
懺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用四種無生。
修證者。別初住。圓初信。永斷事食。四教分證。斷四理食。
性惡者。用事食。如釋迦本生。現惡羅刹形怖人令受歸戒。用理食。則中道法性。名爲第一美肉。恣意飽啖。
○第四食五辛戒。
若佛子。不得食五辛。大䔉。茖葱。慈葱。蘭葱。興渠。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。若故食
不得食。犯輕垢罪。
茖葱。即韭。慈葱。即葱。蘭葱。即小䔉。興渠。此方所無。一切食中雜有此辛。亦不得
得食。非但戒單食也。
此是遮業。臭穢妨於淨法故制。四緣成罪。一是辛。二有辛想。二重。二輕。二無犯。三有食心。四入口咽咽結罪。
七衆同。
大小共。大乘防過義深。較小略重。
開遮者。病非䔉等不愈。須處僻靜別室食之。不得入佛塔僧堂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內。俟斷食更七日後。臭氣都盡。沐浴浣衣。香熏入衆。具如律明。
果報者。佛頂經云。是五種辛。熟食發淫。生啖增恚。縱能宣說十二部經。十方天仙嫌其臭穢。咸皆遠離。諸餓鬼等。䑛其唇吻。福德日消。長無利益。修三摩地。善神不護。魔王得便。命終自爲魔王眷屬。受魔福盡。墮無間獄。
理解者。見思辛。塵沙辛。無明辛。
懺悔者。事食。作法。理食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事辛爲修行第一漸次。最初應斷。初果斷見辛。四果斷思辛。出假斷塵沙辛。別地圓住。分斷無明之辛。
性惡者。辛是熏染爲義。以法界辛。遍熏法界。如擊塗毒鼓。置毒乳中等喻。既以毒喻圓理。亦可以辛喻也。
○第五不教悔罪戒。
若佛子。見一切衆生犯八戒。五戒。十戒。毀禁。七逆。八難。一切犯戒罪。應教懺悔。而菩薩不教懺悔。同住。同僧利養。而共布薩。一衆說戒。而不舉其罪。不教悔過者。犯輕垢罪。
八戒者。八關齋法。又地持八重。五戒者。清信士女所受。十戒者。十善戒。沙彌十戒。又此經十重。毀禁者。總明犯一切戒。即毀三世諸佛明禁。七逆。現在下文。八難。乃犯戒果報。一地獄。二畜生。三餓鬼。四盲聾喑啞。諸根不具。五生邪見家。世智辯聰。六佛前佛後。七北洲。八無想天。一切犯戒罪者。若大若小。若重若輕。若因若果。皆教懺悔。教懺悔者。以見聞疑三根舉事。令改往修來。捨過遷善也。梵語懺摩。是此方請忍請恕之意。即表除於往愆。悔乃此方之語。義稱惡作。謂追責前來所作是惡。決志改途易轍。即表修於來善。同住同利。是共食味。布薩說戒。是共法味。理應如法舉罪。故不舉不教者犯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有罪。二有罪想。若實謂無罪者非犯。三不教心。戒本經云。瞋心不舉。是染汙犯。懶惰懈怠。非染汙犯。四默然同住。不教悔是一罪。同食味復一罪。同法味又一罪。隨事各結。不犯者。戒本經云。若狂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。若護他心。若護僧制。又云。見衆生造今世後世惡業。以慊恨心不爲正說。是染汙犯。不犯者。若自無智。若無力。若使有力者說。若彼自有力。若彼自有善知識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。若爲正說。於我憎恨。若出惡言。若顛倒爲。若無愛敬。若復彼人性弊憚(-單+龍)戾。又自不悔過。亦應此戒兼制。戒本經云。若菩薩不護不信之言。不護譏毀。亦不除滅。若實有過惡不除滅者。是染汙犯。實無過惡而不除滅。非染汙犯。不犯者。若外道誹謗。及餘惡人。若出家乞食。修善因緣。生他譏毀。若前人瞋狂而生譏毀。解曰。不教人悔。惟是遮業。自過不悔。兼得性業也。又善生經云。若優婆塞見他四衆毀所受戒。心生憍慢。言我勝彼。彼不如我。得失意罪。解曰。斯亦此戒兼攝。亦具性遮二業。亦通七衆同犯也。
七衆不全同。比丘應舉七衆罪。比丘尼得舉六衆罪。不得舉比丘罪。若與比丘親里知識。私相勸谏。無罪。式叉摩那得舉五衆罪。不得舉比丘比丘尼罪。沙彌得舉四衆罪。不得舉上三衆罪。沙彌尼得舉三衆罪。不得舉上四衆罪。在家二衆得舉自類罪。不得舉出家五衆罪。若親厚知識。私相勸谏。皆悉無罪。又在家二衆。無同利養事。惟有不舉。及同布薩二過。
大小乘俱制。
開遮者。僧祇律云。若彼人凶暴。若依王力。大臣力。凶惡人力。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者。應作是念。彼罪行業。必自有報。彼自應知。爾時但護根相應。無罪。又四分律云。內有五法應舉他。以時。不以非時。真實。不以不實。有益。不以減損。柔軟。不以粗犷。慈心。不以瞋恚。
果報者。大涅槃云。若善比丘。見壞法者。置不訶責。驅遣舉處。是人佛法中怨。若能責遣。當知得福無量。不可稱計。菩薩善戒經云。施陀羅等。及以屠兒。雖行惡業。不能破壞如來正法。不心定墮三惡道中。爲師不能教訶弟子。則破佛法。必墮地獄。優婆塞戒經云。寧受惡戒。一日中斷無量命根。終不養畜弊惡弟子。不能調伏。何以故。是惡律儀。殃齊自身。畜惡弟子不能教誨。乃令無量衆生作惡。能謗無量善妙之法。壞和合僧。令多衆生。作五無間。是故劇於惡律儀罪。
理解者。前人破於理戒。應教理懺。又觀心釋者。前念起惡爲罪。後念覺竟觀察。名爲教悔。
懺悔者。事不教。用作法。理不教。用無生。
修證者。他人犯戒。於四諍中即是犯諍。若舉過不服。即是覓諍。若復有人不知戒相。不決重輕。即是言諍。若於三諍事發。又即事諍。此之四諍。具十法者乃能滅之。一持戒。二多聞。三誦毗尼極利。四廣解其義。五言辭了了。堪任問答。六諍起能滅。七不愛。八不恚。九不怖。十不癡。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。名爲第五持律。所謂善能滅諍。大約是無疑解脫。阿羅漢也。教悔理罪。位在圓住。通教見地。亦滅界內理諍。
性惡者。維摩經云。外道六師。是汝之師。汝師所墮。汝亦隨墮。則非惟不教令悔。又從而和之矣。此亦具有事理二墮也。
○第六不供給請法戒。
若佛子。見大乘法師。大乘同學同見同行。來入僧坊舍宅城邑。若百里千里來者。即起迎來送去。禮拜供養。日日三時供養。日食三兩金。百味飲食。床座醫藥。供事法師。一切所須。盡給與之。常請法師三時說法。日日三時禮拜。不生瞋心患惱之心。爲法滅身。請法不懈。若不爾者。犯輕垢罪。
日食三兩金者。極勢之語。三時者。中前中後。初夜。瞋心者。恚彼法師。患惱者。恐己侈費。爲法滅身者。舉重況輕。
此是遮業。喪資神之益故制也。四緣成罪。一是法師。二法師想。若不知者非犯。三不請心。若瞋。若惱。是染汙犯。懈怠。忘誤。非染汙犯。四漠然空過。隨事結罪。又不受師教。亦應此戒兼制。戒本經云。欲求定心。慊恨憍慢。不受師教。是染汙犯。若懶惰懈怠。非染汙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知彼人作顛倒說。若自多聞有力。若先已受法。
七衆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未滿五夏。未諳律藏。見有持律人來應請。餘非所制。大乘求法無厭。一切應請。
開遮者。若知不請令彼調伏。
果報者。不請則失聞熏益。障智慧種。請則常能不離正法。
理解者。觀慧不現前。名不供給請法。
懺悔者。事不請。作法。理不請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入淨心地菩薩。常法供養一切三寶。事請理請俱無犯。
性惡者。事惡。則如闍王之女。見大聲聞而不起迎禮敬。理惡。則觀於絕待法性。不得能供所供。能請所請。
○第七不往聽法戒。
若佛子。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。大宅舍中有講法處。是新學菩薩。應持經律卷。至法師所。聽受咨問。若山林樹下。僧地房中。一切說法處。悉至聽受。若不至彼聽受咨問者。犯輕垢罪。
一切處者。通指僧坊俗地。大宅舍。別指俗地。山林等。別指僧地也。法毗尼經律者。法名軌持。毗尼名滅。意指所詮。經律二字。意指能詮。謂經詮法。律詮毗尼。然毗尼正翻爲律。經亦訓法訓常。文言似復。義理須明。謂經律二種。世間共有。而世間之經。未必詮於正法。世間之律。未必詮於毗尼。惟佛經佛律中。明五種遠離行相應。名之爲法。亦名毗尼。亦名佛所教誡。所謂是出離。非世法。是越度。非有愛。是無欲。非有欲。是無結。非有結。是不親近生死。非親近。又五種出要行相應。名之爲律。亦名爲法。亦名佛所教誡。所謂令少欲。不多欲。令知足。不無厭。令易護。不難護。令易養。不難養。令智慧。不愚癡。是故名爲法毗尼經律。此法毗尼。大小齊奉。七衆同修。非局在聲聞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是講法律。二講法律想。三不往心。若瞋慢。是染汙犯。若懈怠。非染汙犯。四不往聽。日日結罪。善生經中制四十里內須往。此亦應爾。不犯者。若不解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彼顛倒說。若護說者心。若數數聞。已受持。已知義。若多聞。若聞持。若如說行。若修禪定不欲暫廢。若鈍根難悟難受難持。不往者皆不犯。
七衆同 大小略異如前說。
開遮者。佛藏經云。若比丘說法。雜外道義。有善比丘勤求道者。應從座去。若不去者。非善比丘。亦復不名隨佛教者。
果報者。地持經云。菩薩於善知識。聽受經法。於說法人。有五處不應憶念。淨心專聽。一者不念破戒。謂不念言。此犯律儀。不應從彼聽受經法。二者不念下性。謂不念言。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。三者不念醜陋。謂不念言。我不從此醜陋之人聽受經法。四者不念壞味。謂不念言。我不從彼不正語人聽受經法。但依於義。不依於味。五者不念壞美語。謂不念言。我不從彼粗言說人聽受經法。如是五處不憶念者。是菩薩勤攝正法。於說法人。不起嫌想。若下根菩薩。起人過心。退不樂聽法。當知是菩薩不能自度。智慧退減。解曰。智慧退減。不聽之失也。能至心聽。則如沙彌戲擲。堪證四果。況實說正法耶。
理解者。不歷法觀心。即是不往聽法。
懺悔者。事不往。作法。理不往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事往。應如常啼善財。理往。如石室觀空。又菩薩成就遊戲神通。能遍至十方聽法。成就念不退法。能念念永不離法。
性惡者。不應以法更聽於法。
○第八心背大乘戒。
若佛子。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。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。犯輕垢罪。
心背者。明非口說。言非佛說者。意言分別計度。受持者。擬欲受持也。
此具性遮二業。計二乘。惟遮業。計外道。兼性業。以是邪見故也。直制猶豫未決。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。以其計尚未成。故且結輕。若計成。則失菩薩戒矣。
七衆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是本習。故非犯。計外。得責心罪。發心欲往。步步結應懺罪。聞外道說法。不入其心。悔還。尚許懺除共住。若片語入心。奉行其法。乃至拔一發等。失比丘戒。成重難。現身不復許入僧數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計外。成邪見。墮三塗。計小。障大菩提。
理解者。除一乘圓理。其餘皆名邪小。
懺悔者。事背。作法。理背。須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位不退人。永不計外。行不退人。永不計小。念不退人。永不背理。
性惡者。用外用小接外小機。示同其計。
○第九不看病戒。
若佛子。見一切疾病人。常應供養。如佛無異。八福田中。看病福田。是第一福田。若父母師僧弟子病。諸根不具。百種病若惱。皆供養令差。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。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。見病不救濟者。犯輕垢罪。
八福田者。一佛。二聖人。三和尚。四阿闍梨。五僧。六父。七母。八病人。七是敬田。病兼悲敬。故名第一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有病。二有病想。三不看心。瞋恨。是染汙犯。懈怠非染汙犯。四應看不看。隨事結罪。不犯者。若自病。若無力。若教有力隨順病者。若知彼人自有眷屬。若彼有力自能經理。若病數數發。若長病。若修勝業不欲暫廢。若闇鈍難悟難受難持難緣中住。若先看他病。如病。窮苦亦爾。又云。見諸衆生有親屬難。財物難。以慊恨心。不爲開解除其憂惱。是染汙犯。若懶惰懈怠。非染汙犯。亦應此戒兼攝。
七衆同犯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惟師友同活共房。及僧尼須看。此外不制。大士弘誓兼物。一切應看。
開遮如不犯中說。又復應知看病法則。四分律云。有五法能看病人。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。可食能與。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。三有慈愍心。不爲衣食。四能經理湯藥。乃至。差若死。五能爲病人說法令歡喜。根本律云。不應令無智人爲看病者。必有他緣。須自出外。於不善解看病之人。當可教示。勿令病者非理損害。墮水火。食諸毒。持刀斧。墮岩塹或升高樹。食所忌食。皆應遮止。律攝云。若病人貧無藥直者。師主知識等應爲辦之。或施主邊求。或用僧伽物。或塔物。或幡蓋等莊嚴之具。依價賣之。以供藥直。若後病差。應償。若無力者。不還無罪。大師之子。是父財故。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。除性罪已。餘皆應作。
果報者。不看失慈心益。失悲敬二田。自有病苦。亦無人看。能看。則成就第一福田。
理解者。衆生具有見思塵沙無明等病。不以四教法藥治之。名不看病。
懺悔者。事不看。作法。理不看。無生。自於四種無生善通達已。乃能以法藥療他。
修證者。生緣慈。能看身病。法緣慈。能看見思病。無緣慈。能看無明病。
性惡者。常與捨心相應。名不看病。又復示現病行。
○第十畜殺具戒。
若佛子。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。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。一切不得畜。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。況殺一切衆生。不得畜殺衆生具。若故畜者。犯輕垢罪。
矛者。長槍。罥者。所以羁禽獸足。殺父母尚不加報。舉重況輕。
此是性遮二業。殺之方便。且結輕垢。隨害物時。更結殺罪。
七衆同犯。鬥戰具。舊開國王王子。餘殺生器。道俗皆制。
大小共。
開遮者。或勸人戒殺。若買若化其器而藏舉之毀壞彌善。
果報如殺戒中說。
理解者。前三教觀行。皆是殺理之具。
懺悔者。畜事具。作法。畜理具。須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永捨事器。圓住永捨理器。
性惡者。正以圓頓止觀爲究竟殺具。
如是十戒。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下六品中廣明。
此總結第一段十戒。懸指廣文也。
○第十一國使戒。
若佛子。不得爲利養惡心故。通國使命。軍陣合會。興師相伐。殺無量衆生。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。況故作國賊。若故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利養惡心。明非和合息諍因緣也。尚不得入軍中往來者。軍中喧雜。非佛子所行之處。舉輕以況重也。國賊者。孟子云。今之所謂良臣。古之所謂民賊。賤是害義。興師相伐。必害於民。民爲國本。害民即是害國也。
此是性遮二業。正制爲利養故。作此相害因緣。隨事隨語結經。若瞋怒因緣。自屬殺戒。若貪奪寶物因緣。自屬盜戒。
七衆同犯 大小俱制。
開遮者。如隱峰飛錫止兵。圖澄占鈴息難等。
果報者。交扇失歡。得上品兩舌惡口報。殺戮取利。得上品殺盜報。
理解者。無明國。不可交通。煩惱軍。往來得罪。
懺悔者。事使。作法。理使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。不爲事使。四教分證。不爲理使。
性惡者。或爲事使。即如圖澄等。或爲理使。則方便破無明國。善巧摧煩惱軍。又於無明國裏出入。煩惱軍中往來以度衆生。
○第十二販賣戒。
若佛子。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。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。尚不應自作。況教人作。若故自作。教人作者。犯輕垢罪。
販賣良人奴婢。則有眷屬分離之苦。販賣六畜。則爲殺害之緣。市易棺材板木。則必利人之死。教人作者。或爲我作。或令自作。皆得罪也。
此亦性遮二業。希利損物。乖於慈心。事事結罪。若偷販生口。賣畜令殺。咒人令死以售棺材。別犯盜罪殺罪。
七衆不全同。在家畜耕牛等非犯。然據善生經。須先作淨施。然後受戒。否則得失意罪。
大小俱制。
開遮者。買畜放生。施棺給貧。
果報者。眷屬分張。多病短命。
理解者。取果行因名販賣。偏真涅槃名死具。又不達性具之理。別圖積功累德。別求中道。皆名販賣。
懺悔者。事販。作法。理販。須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以上無事販。圓人無理販。
性惡者。分離無明眷屬。斷絕十二生因。盡法界衆生。市以無縫棺材。所謂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。
○第十三謗毀戒。
若佛子。以惡心故。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。國王貴人。言犯七逆十重。於父母兄弟六親中。應生孝順心。慈悲心。而反更加於逆害。墮不如意處者。犯輕垢罪。
惡心者。瞋惱之心。欲前人陷沒也。無事者。無見聞疑三根。父母兄弟六親者。大士視一切人。皆如父母兄弟六親也。
此是性遮二業。六緣成罪。一無罪。二無罪想六句。四犯。二非犯。三謗毀心。正是業主。四所說過。七逆十重等。五所向人。向同法謗同法。或向外人謗外人。故輕。若向外人謗同法。自屬重戒中攝。六前人領解。隨語隨人結罪。若說實。非犯。以惡心說。亦犯輕垢。
七衆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。
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。
理解亦如重戒中說。
懺悔者。事謗。作法。理謗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無不實謗。三果無惡心說實。圓人無理謗。
性惡者。方便說此性惡法門。謂佛是究竟大貪等。
○第十四放火焚燒戒。
若佛子。以惡心故。放大火燒山林曠野。四月乃至九月放火。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。及鬼神官物。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。若故燒者。犯輕垢罪。
惡心者。恣情任意。不知慎重也。四月至九月。一往約多寒國土言之。若少寒國土。尤須審察時宜也。燒他屋宅等者。謂因不慎。放火而誤及之。若爲損他故燒。自屬盜戒等流罪攝。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者。放火非爲燒生。有必傷生之勢。故專制四月乃至九月。遠防殺緣。若爲殺故燒。自屬殺戒中攝。今結云若故燒者。明非慎重而偶誤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非時。二非時想。三不慎心。四正放火燒。
七衆同 大小共。
開遮者。在家爲耕種等業。出家爲除妨害。擇時慎燒。無犯。
果報者。不慎則有誤殺之業。
理解者。放見思火。燒真諦理智。放無明火。燒中道理智。
懺悔者。事燒。作法。見思燒。四種無生。無明燒。須次第一心二種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斷事燒。四果斷見思燒。佛斷無明燒。
性惡者。放三智火。燒盡法界三惑窟宅。
○第十五僻教戒。
若佛子。自佛弟子。及外道惡人。六親。一切善知識。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。應教解義理。使發菩提心。十發趣心。十長養心。十金剛心。於三十心中。一一解其次第法用。而菩薩以惡心瞋心。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。犯輕垢罪。
佛弟子。單指內衆。外道惡人。單指外衆。六親。通內外衆。一切善知識。謂交遊往還。素相親善者也。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者。由解義理。始堪發心。不同盲修瞎煉也。又解義不發心。增長狂慧。發心不解義。增長無明。教之使之。令知真解真修也。惡心者。概欲令人入於偏邪。瞋心者。偏惱此人。不以正教。橫者。枉其根性。不稱機宜。明非應病與藥也。
教以外道。性遮二業。教以二乘。惟是遮業。惡心瞋心。是染汙犯。無知根智。非染汙犯。
七衆同。
大小不全共。同者。同不得教以外道。異者。小乘本習小。非犯。
開遮者。用隨情說。逗彼機宜。乃至示同外道等。
果報者。以外教。得邪見報。以小教。障大菩提。以大乘教。自他俱利。
理解者。除一乘妙法。皆名邪小。故曰自此以前。我等皆名邪見人也。
懺悔者。教事邪小。作法。教理邪小。須一心無生。悟一心無生法已。爲實施權。開權顯實。以正入邪。引邪歸正。無所不可。
修證者。初果無邪教。出假無小教。圓人無理內邪小。
性惡者。遍用一切邪小法門。攝一切機。又究竟邪小。即究竟一乘。
○第十六爲利倒說戒。
若佛子。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。廣開解義味。見後新學菩薩。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。應如法爲說一切苦行。若燒身燒臂燒指。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。非出家菩薩。乃至餓虎狼師子。一切餓鬼。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。然後一一次第爲說正法。使心開意解。而菩薩爲利養故。應答不答。倒說經律文字。無前無後。謗三寶說者。犯輕垢罪。
好心者。上求下化之心。先學者。自利利他之本。威儀者。化導之軌範。經律者。進修之門戶。廣開解義味者。致廣大而盡精微。明非淺近粗疏而已。燒身臂指供養諸佛。與衆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極致也。捨身肉手足供餓鬼虎狼等。與如來同慈力而下化衆生之極致也。先爲說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。堅其誓願。然後一一次第爲說正法。謂隨問而說。不顛倒說。不邪謬說。故能使其心開意解。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。應答不答。則不一一說。倒說。則不次第。謗三寶。則非正法。又倒說即名爲謗。所謂說法不當機。所說爲非量也。
此是遮業。不先學是一過。不正說又一過。爲利。是染汙犯。無知機智。非染汙犯。
七衆同。
大小共。小乘依小法教人。亦不得隱沒義理。
開遮者。知機故不說。或爲斷邪命而訶苦行。破愚執而談理行。
果報者。爲利。則邪命所攝。倒說。則謗法等流。
理解者。不知四悉檀因緣。皆名倒說。
懺悔者。事倒。作法。理倒。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無爲利心。出假具知根智。圓觀曉了四悉。
性惡者。一切法倒。一切法正。以正相入倒相。以倒相入正相。
○第十七恃勢乞求戒。
若佛子。自爲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。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。恃作形勢。乞索打拍牽挽。橫取錢物。一切求利。名爲惡求多求。教他人求。都無慈心。無孝順心者。輕犯垢罪。
自爲者。明非爲三寶等。爲飲食乃至名譽。明非爲道也。惡求者。威逼故非善。多求者。無厭故非少。教他者。教人爲我求。如遣使作書之類。
此具性遮二業。盜戒之等流也。或將本覓利。或薦書強化。皆屬此戒。若非分陵奪。自屬盜戒。又戒本經云。多欲不知足。貪著財物。是染汙犯。亦此戒攝。
七衆同犯 大小俱制。
開遮者。爲三寶。爲病人。爲衆生如法營求。非犯。
果報者。乞求。則妨道惱他。不乞。則正命清淨。自他俱利。
理解者。二乘橫取真。藏通菩薩橫取俗。別教橫取中。
懺悔者。事取。作法。理取。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斷事取。圓觀伏理取。圓住斷理取。
性惡者。橫於九界逼取佛界善根。橫於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。
○第十八無解作師戒。
若佛子。應學十二部經。誦戒者。日日六時持菩薩戒。解其義理。佛性之性。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因緣。詐言能解者。即爲自欺誑。亦欺誑他人。一一不解。一切法不知。而爲他人作師授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大士以傳法度生爲正務。故應學十二部經以爲度生之本。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。故應日日六時誦持。令其精熟。然不但誦文而已。又必解其義理佛性之性。謂先悟本源自性清淨。爲無作戒所依體性。即依此無作戒。還爲成佛種子。是知自性清淨者。正因佛性也。菩薩戒者。緣了佛性也。全一性以起二修。全二修而成一性。故名佛性之性。猶云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。不解一句等。舉輕況重。蓋凡夫淺智。誰能法法全通。但知之爲知之。不知爲不知。斯無過咎。設但不解一句一偈。及戒律少分因緣。而不肯闕疑。詐言能解。即爲內乖己心而自欺。外誤前人而誑他。何況一一戒律皆不解。一切佛法皆不知。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。豈可爲他人作師授戒哉。
此是遮業。受戒不學是一過。妄欲作師又一過。隨事結罪。
七衆者。舊云。比丘比丘尼犯。餘五衆無作師事。未制。今按善生經中。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。似亦同制。然在家雖畜弟子。無授戒事。故云不犯耳。
大小乘俱制。義疏曰。大乘爲師。必是出家菩薩。具足五德。一持戒。二十臘。三解律藏。四通禪思。五慧藏窮玄。什師所傳。融師筆受。流傳至今。此其正說。次地持云。必須戒德嚴明。善解三藏。堪能發彼敬心。方可從受。不爾得罪也。四分律曰。五法不成就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不得與人作依止師。不得畜沙彌。一戒。二定。三慧。四解脫。五解脫知見。又不能教人堅住此五。又成就五非法。不得授人具足戒。與依止。畜沙彌。一無信。二無慚。三無愧。四懶惰。五多忘。又五。破增上戒。破增上見。破增上威儀。少聞。無智慧。又五。不瞻視病。不方便住處。不能破疑。不教捨惡見。減十歲。又五。不知犯。不犯。若輕。若重。減十歲。又五。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。增上淨行。增上波羅提木叉。白。羯磨。又五。不知增戒。增心。增智慧。不知白。不知羯磨。一一反上者。得與人授具足戒。得與依止。得畜沙彌。僧祇律曰。十法成就。聽度人出家受具。一持戒。二多聞阿毗昙。三多聞毗尼。四學戒。五學定。六學慧。七能出罪。能使人出罪。八能看病。能使人看病。九弟子有難。能送脫難。能使人送。十滿十歲。是名十事聽度人出家受具足。下至滿十歲。知二部律。亦得。受依止者亦爾。薩婆多律攝曰。滿足十夏。方住師位。復須成就五法。一知有犯。二知無犯。三知輕。四知重。五於別解脫經。廣能開解。於諸學處創結隨開。若遇難緣。善知通塞。常誦戒本。能決他疑。戒見多聞。自他俱利。威儀行法。無有虧犯。具如是德。名親教師。由其親能教出離法故。若雖近圓。於諸學處。不識重輕。設六十夏。仍須伏托明德。依止而住。若師小者。惟除禮足。自餘咸作。此即名爲老小苾芻。不得與他出家。及受近圓也。智旭曰。傳法度生。乃名報佛恩德。此戒不是禁人作師。只是責人無解耳。堪嗟末世。顛倒多端。或駕言度生。謬爲師範。不解而詐稱能解。門庭高設。我相熾然。或懶學律法。退不爲師。或宗教自負。藐視律門。豎我慢幢。則訶毀戒學。貪收徒衆。則仍授戒名。昧心厚顔。莫此爲甚。又或謬謂大乘融通。不須小律。詎知小不兼大。大必兼小。如河不納海。海必納河。若不大小並學。那名菩薩比丘。故今略引聲聞師德。用裨大士芳規觀者幸勿厭其繁瑣。
開遮者。爲白衣授終身五戒。及六齋日授八戒法。皆悉無犯。然亦須知五戒八戒義趣。又八戒法。若無比丘比丘尼。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。設無出家五衆。則在家二衆亦得授之。
果報者。佛藏經云。身未證法而在高座。身自不知而教人者。法墮地獄。
理解者。未真見諦。總名無解。
懺悔者。無教門解。須作法。並善學。無入理解。須無生。
修證者。觀行相似位人。有教門正解。分證位人。有入理真解。
性惡者。一切法本不可解。忘情絕解。乃爲法界之師。
○第十九兩舌戒。
若佛子。以惡心故。見持戒比丘。手捉香爐。行菩薩行。而鬥遘兩頭。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。犯輕垢罪。
惡心者。瞋彼前人。欲令鬥諍。或嫉彼賢善。欲爲妨惱也。手捉香爐。聊舉善行之一事。鬥遘兩頭。謂交扇令造諍端。此雖說實猶犯。況謗欺耶。
此具性遮二業。六緣成罪。一衆生。二衆生想。應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。二稍重。四稍輕也。三兩舌心。正是業主。四說過。無論實與不實。五所向人。若向無戒人。自屬重戒。若泛向同法。非彼親友。自屬第十三謗毀戒。今正鬥以遘爲念。的向彼之親厚。故實與不實皆犯。若欲向此人。誤向彼人。結方便罪。六前人領解。語語結罪。
七衆同 大小共。
開遮者。菩薩戒本云。又如菩薩見諸有情。爲惡友朋之所攝受。親愛不捨。菩薩見已。起憐愍心。發生利益安樂意樂。隨力隨能。說離間語。令離惡友。捨相親愛。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。如是以饒益心。說離間語。乖離他愛。無所違犯。生多功德。
果報如第六重戒中說。
理解者。說有說無爲兩舌。說真說俗爲兩舌。說邊說中爲兩舌。
懺悔者。事中兩舌。須作法。有無兩舌。四無生。真俗兩舌。後二無生。邊中兩舌。惟用一心無生。
修證者。初果無事兩舌。圓人無理兩舌。
性惡者。隨情隨智爲兩舌。一切實一切不實等亦是兩舌。
○第二十不行放救戒。
若佛子。以慈心故。行放生業。一切男子是我父。一切女人是我母。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。故六道衆生。皆是我父母。而殺而食者。即殺我父母。亦殺我故身。一切地水是我先身。一切火風是我本體。故常行放生。生生受生。常住之法。教人放生。若見世人殺畜生時。應方便救護。解其苦難。常教化講說菩薩戒。救度衆生。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。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。福資亡者。得見諸佛。生人天上。若不爾者。犯輕垢罪。
以慈心故。總修三種慈心也。一生緣慈。即觀六道皆我父母。二法緣慈。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體。三無緣慈。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。教人放生者。以此三慈開示於人。救護。則解其現在苦難。教化講說。則拔其未來苦因。令不受未來苦難。又救是拔苦。度是與樂也。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。見佛聞法。恒於人天類中修道。永離畜生難處。方名究竟放救也。
此是遮業。四緣成罪。一苦衆生。二苦衆生想。三無慈心。若欲救而力不逮者。至心爲稱佛名。或爲說法。以作救慧命之緣因。不犯。四坐視不救。隨事結罪。不救身命是一過。不救慧命又一過。
七衆同犯。
大小不全共。小乘不救眷屬有罪。餘非所制。大士弘慈。一切悉救。
惟遮不開。
果報者。不救則失三慈法利。救則成就三慈法門。
理解者。見外凡殺真諦。二乘殺俗諦權教殺中諦而不放救。
懺悔者。不救事殺。須作法。不救理殺。須無生。
修證者。慈心三昧成。常行事理二救。
性惡者。或不救事殺。如古人謂豬子云。正兩腳時不掙。今既四腳。掙向何處。或不救理殺殺盡安居。自作教他。寧惟不救。又從而助之。
如是十戒。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。
此總結第二段十戒。亦懸指廣文也。
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注卷第五
梵網經合注